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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東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烱聰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6,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