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68號抗 告 人 莊張秀玲
莊惠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欽達間因返還股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68號抗 告 人 莊張秀玲
莊惠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欽達間因返還股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