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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82號原 告 林士雅被 告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3年10月7日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