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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18號原 告 李姿蓉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珍間履行承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