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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寶國訴訟代理人 謝仁瑋被 告 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淳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