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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49號原 告 弘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瑀秀被 告 開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本票,是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以票據金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88萬9,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