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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70號原 告 何香毅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杏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