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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92號原 告 鐘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鐘奇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三星物產營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業經請求調解亦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87,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