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95號原 告 張辛吉
黃品溱張宇蘋吳欣宜邱詩媛王佩琦李顏宇施文霞楊佳穎彭仁慧謝易呈洪佳麗陳彥廷王韶薇魏思穎郭俊宏吳雅嫻張景翔蘇暘展張國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陳履洋律師鄭宇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萬2,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