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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61號原 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芬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