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66號原 告 高英哲被 告 林浩鍏
顧庭菻康景翔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8,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