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83號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諒豐被 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5,793元,應繳裁判費3萬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0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6,04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