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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96號原 告 姜昀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被 告 姜容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萬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