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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90號原 告 陳森二被 告 詹琮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於民國112年5月2日簽立,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鍾振光事務所以112年度北院民公光字第00365號公證書公證之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全部無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契約之借款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