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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訴訟代理人 陳嫚旎

王智明被 告 吳冠霖

陳彥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