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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54號原 告 胡為民

史素梅程澤權王忠凱陳端君曾慧榕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