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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59號原 告 黃小琪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慧瑛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