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7號原 告 賴中康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邦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兩造間合夥出資經營之「肯尼思文理短期補習班」之合夥財產,惟於合夥財產清算前,原告因此所得受之利益受無法確定,準此,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