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8號原 告 楊承翰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鄭宇容律師陳履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加華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萬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買賣價格2,250萬之權利範圍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