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26號原 告 張翔茹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侯怡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賀雅涵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