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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70號原 告 鄭金釵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俊宏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於起訴狀所寫之「新臺幣伍佰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億3,12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