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06號原 告 陳蓮美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鄭若祐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2,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