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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 告 百玥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乙睿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峻豪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