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20號原 告 李海翔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顏詒軒律師被 告 江承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