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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98號原 告 方效慈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瑟琴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