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4號原 告 起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雨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美元864,829.78元及524,949.5元,合計美元1,389,779.28元,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1.92換算,為新臺幣44,361,7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