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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2號原 告 陳世新

陳巧陳美眞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證明書存在不生效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