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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7號原 告 吳菀琳

李秋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貞間請求給付報酬及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16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0,189元,共計2,13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日期: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