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86號原 告 和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綸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渝實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