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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96號原 告 宇陞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郭凱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無因管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無因管理等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