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展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展愛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開文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王晨忠律師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改選董監事之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情形足資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利益為何,堪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各請求間具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