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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洪明慧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羽宏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