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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0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33號原 告 荃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宛儒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李明政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