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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娜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