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基督教林口靈糧堂法定代理人 徐魁標上列原告與被告莫國箴即莫國箴建築師事務所間返還溢付服務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