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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訴訟代理人 藍鼎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生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