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杏鑫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亞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所請求返還標的「PICO雷射儀器(型號:Lutronic 4D 皮秒 PicoPlus)」設備於起訴時之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估價單等證明文件),據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應查報原告「杏鑫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或合夥,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補正被告亞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返還設備
裁判日期: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