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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得展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又銓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珮君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