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和發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游淑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