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鄭啟信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2,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