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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陳惠珍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登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