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被 告 朱春瀛
朱一成朱玉瑞周芃君周宜穎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9年6月8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朱一成應將109年6月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又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其所提之債權計算書所示應為新臺幣(下同)116萬0,589元(見本院卷第167至169頁)。而系爭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起訴時附近1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及大小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
45.3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被告朱春瀛就被繼承人朱柏娥之遺產應繼分為1/4,據此核算被告朱春瀛應繼分之價額為7,714,590元(計算式:68.12平方公尺×45.3萬元×1/4=7,714,590),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6萬0,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四樓)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