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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陳堂彭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被 告 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熾書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徐宗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