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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徐淑卿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佘宛霖律師被 告 邱雅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帳冊文件交付原告查閱及複印,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原告並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附表:編號 文件名稱 1 昇得有限公司(下稱昇得公司)、宏悅有限公司(下稱宏悅公司)於111年11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2 昇得公司、宏悅公司於112年11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3 昇得公司、宏悅公司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各月份之明細分類帳 4 昇得公司、宏悅公司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各月份之自結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5 昇得公司、宏悅公司所設銀行帳戶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之存摺及交易明細資料 6 昇得公司、宏悅公司自111年12月1日起迄今各月份之員工薪資明細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