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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林玉能(原名:林清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信義間請求返還委任事務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