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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2號原 告 葉天文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陳奕維律師被 告 葉天政

黃芙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4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