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銘鋒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