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6號原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中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0,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