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6號原 告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琪上列原告與被告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91,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