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2號原 告 拙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楷育原 告 林義順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被 告 天地電工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苗登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萬6,875元(468萬6,875元+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